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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群众性,鲜明的政治性、严格的政策性。为了保持同广大教职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成立以校党委副书记任组长,纪委、校办、学生处、人事处、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直接负责学校信访工作。负责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教职工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
第二条 学校信访工作要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学校相关部门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议程,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受理信访事项。
第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办理信访事项,要坚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决定受理部门。
第四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信访人要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对妨碍信访秩序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其所在单位、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办理信访事项一般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对上级单位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视情况向转办单位回复办理结果。所有信访事项都要记录在案。
第九条 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对学校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学校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十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的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社会情况和广大教职工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保持学校稳定,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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