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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校级和二级院(系)公文、上级来文。
第三条 学校公文,是指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第四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
第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八条 校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校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各单位(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的办公室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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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十条 学校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二)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三)通知 用于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构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构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五)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构的请示。
(八)函 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九)决议(只适用于党委文件) 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十)规定(只适用于党委文件)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一)通告(只适用于行政文件)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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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版头、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印章、附注、印制版记等部分组成。
(一)版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版头与公文主体之间用一条红色反线隔开,党发公文红色反线中间套红五星,行政公文不套红五星。
(二)密级 公文的秘密等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党发公文密级标于公文版心左上角,行政公文密级标于公文版心右上角。
(三)紧急程度 党发公文紧急程度分为“特急”、“加急”;行政公文紧急程度分为 “特急”、“急件”。其标注位置均在公文版心右上角。行政机关公文需同时标注密级和紧急程度时,密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四)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在红色反线上居中排布。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发文机关代字应准确、简练,一般以2至4字为宜;年份应使用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前不用“0”占位,不加“第”字。
(五)签发人 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姓名。有签发人时,发文字号与签发人同行,分别居左右对称排布。
(六)标题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标题在版头红色反线下空2行居中排布。
(七)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在标题下空1行,居左顶格标识,回行时仍顶格。“公告”等周知性公文,主送机关可改为发送机关,一般放在主题词之下,抄送的位置。“会议纪要”只标识发送机关。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八)正文 在主送机关名称后回行左空2字起,正文排印应当行款格式恰当,层次鲜明;回行时不得将年份、数字分开;结构层次序数分级应当为“一、”,“(一)”,“1.”,“(1)”,结构层次序数可越级使用,但不能逆用。规范性公文的结构层次序数,视需要可分为章、条、款、项、目。
(九)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标识。附件如有序号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长需要回行时,应当与附件名称的文字对齐;正文中已注明附件(表)的,不再标明附件名称。
附件应当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
(十)成文日期 以会议通过或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行政公文落款只标注成文日期,不署发文机关名称,用汉字标明年、月、日,“零”写为“○”,日期的最后一个字比正文缩进4字。
党发公文落款同时标注发文机关名称和成文日期,日期用阿拉伯数字规范地写明年、月、日,位于发文机关署名右下方,其第一个字与发文机关署名前数第三个字对齐或最后一字比正文缩2个字。决议、决定、规定、意见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十一)印章 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二)附注 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公文的阅读和发放范围,请求性公文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应当加圆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下1行,左空2字。
(十三)印制版记 印制版记位于公文末页底部,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1.主题词 应按主题词表标引主题词。上报的公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发布的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主题词位置在公文末页下端、抄送栏横线之上,“主题词”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之间空1字。
2.抄送机关 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根据需要按党、政、军、群顺序分类排列。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下1行用横线隔开,左右各空1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或顿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1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抄送机关下应贯以横线。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印发机关一般为发文机关的办公(秘书)部门,印发日期一般为公文的送印日期,应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的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上下应贯以文尾横线。
第十二条 公文规格及印制。
(一)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通告”等张贴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文版面尺寸为156 mm×225mm,在A4纸介质上分布在上白边(天头)空37 mm、订口(左白边)空28 mm的右边区域内。
(二)公文印制中字号的选用一般按大标题、小标题、公文主体等顺序依次从大到小选用。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小标题用3号宋体字或3号黑体字;公文主体及未标明字体的用3号仿宋体字;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主题词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
(三)版头字推荐使用小标宋体。二级院系版头字的大小不能大于校级公文版头字的大小。
(四)公文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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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发文办理
第十三条 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十四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结构严谨,篇幅力求简短,内容注重实效。
(三)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D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八)公文中的数字,除行政公文的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汇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五条 拟制校级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校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十六条 校级公文由校领导签发,二级院系公文由二级院系领导签发。公文送校领导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十七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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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十八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十九条 校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公文的签收、登记、审核。
第二十条 校办公室主任负责提出拟办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校领导负责对公文提出批办意见。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单位)。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二十二条 承办部门(单位)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校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四条 秘书科负责文件的分送传阅,校领导和职能部门不允许自行传阅文件。其他部门收到上级文件要及时送秘书科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单位)要在文件上写明处理结果,及时返还校办公室秘书科,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批示人汇报。文件中如有要求上报的材料,应备份并与文件共同返还秘书科。
第二十六条 校内请示,秘书科要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不能及时答复的,要向呈文单位(部门)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送校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公文,秘书科要负责催办。要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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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文归档
第二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各单位、部门均应确定专(兼)职档案员负责公文的立卷、归档。
第二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部门(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单位)立卷、归档,其他部门(单位)保存复印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三十一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室移交。文书档案应于第二年6月底前完成立卷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三十二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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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四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三十五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三十六条 部门(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室。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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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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